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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终止法律援助
机构名称: 永顺县司法局
责任处室: 法律援助中心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的情形包括以下八种:(一)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二)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三)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四)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五)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七)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援助人员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若受援人对终止决定有异议,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复查。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业务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责任:将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指导对法律援助中心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依据职责,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