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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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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
机构名称: 永顺县新闻出版、电影管理部门
责任处室: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10号)第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可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设立临时零售点时间不得超过10日,应提前到设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并应遵守所在地其他有关管理规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出版物批发经营许可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2.其他问责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