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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审批
机构名称: 永顺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室: 耕地保护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 第592号)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按项目实施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和年度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确定年度复垦项目。《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第75号)第八条 土地开发整理实行项目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按照资金来源分别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批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事项。 2.审查责任:委托相关单位对提供的相关资料,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对申请的资料严格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准予确认,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确认。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批件。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批准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决定。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事项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六条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