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首车镇镇人民政府 切换

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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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顺县首车镇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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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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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村(居)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
机构名称: 永顺县首车镇镇人民政府
责任处室: 乡镇站所办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第十四条:公民向户籍所在地或者长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就业情况等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出具证明,并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出具证明,并说明理由)。 3.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53 号)第 十四条:公民向户籍所在地或者长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出具经济 困难证明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 就业情况等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出具证明,并 说明理由。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调解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调解决定的; 3、在调解批过程中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调解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5、在调解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