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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机构名称: 古丈县司法局
责任处室: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依据: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0年3月3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平时执业中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应当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同时报请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或者记功嘉奖。 第五十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