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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1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士兵购(建)房经费
机构名称: 古丈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责任处室: 拥军优抚股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787号)第七十八条 分散供养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区、旗)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所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所有,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分散供养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统一受理残疾士兵提交的相关材料,查看是否缺失材料并告知受理或不受理的理由。2.审核责任:统一审核受理材料的真实性,根据材料审核是否符合政策规定。3.决定责任:审核通过后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给予决定并将相关信息报送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如作出不给予决定将信息反馈给相关责任股室 4.给付责任:资金通过惠农一卡通发放至残疾军人本人账户或其相关亲属账户,需及时查看是否按时足额到账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第四十二条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追责对象范围: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