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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置许可
机构名称: 保靖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 保靖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按程序申报;(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市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及有关工作规范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1)予以批准的,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2)不予批准的,告知申请人理由。 4.送达责任:将《民用枪支配购证》告知申请人领取。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治安支队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九条 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第十条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捕猎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第四十八条 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于本法的有关规定。
追责对象范围: 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