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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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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机构名称: 保靖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计划基建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实地核查施工现场、动迁完成情况、各合同段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准备情况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措施等;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依法组织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根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听证申请;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责任:于法定时间内将许可批准决定通知并送达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将理由书面通知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定期检验、督促建立自检制度等方式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撤销行政许可;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0号) 1-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 2-1.同1-1 2-2.同1-2 3-1.同1-1 3-2.同1-2 4-1.同1-1 4-2.《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65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追责对象范围: 受理工作人员、审查工作人员、决定工作人员、送达工作人员、监管工作人员、负责的主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