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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对象确认
机构名称: 花垣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运管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农村客运和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 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财建〔2022〕38 号) 具体补贴政策“每年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年度分配方案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省交通运输厅审定后汇总转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资金至县市区,再由县市区发放给符合运营服务要求的农村道路客运、农村水路客运实际经营者和出租车司机。”。《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第1008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和农村客运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客运经营者,是指经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其中,“乡村”分别包括乡、村的同级别行政区划,但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的乡或位于城市市区的乡村。 具体补助对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认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交通运输管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证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确认的经营业户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者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填报有关报表。对未报送或未按期报送有关报表的,不予补助。 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度补助资格。 对虚报用油量套取补助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追责对象范围: 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