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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事项备案
机构名称: 花垣县民政局
责任处室: 社会事务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66号)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第251号)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9、11、12、15、16、17、19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