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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质量结论登记备案
机构名称: 花垣县水利局
责任处室: 建设管理与监督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十六条 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对日常监督发现的、群众举报以及外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步调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数额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对其中较大数额的罚款,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对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