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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机构名称: 凤凰县气象局
责任处室: 凤凰县气象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79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审查,进行现场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制作许可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4.送达责任:送达《施放气球活动审批表》,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监督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对无资质从业,或无许可证书,或不按规定施放气球的行为依法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 2.《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十七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4.《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条例》第四十三条。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