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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机构名称: 泸溪县司法局
责任处室: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71号)全文。《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全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2017〕第138号)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执业登记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做出准予执业登记或者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及时送达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责任事项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五十一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执业核准、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