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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事项备案
机构名称: 吉首市民政局
责任处室: 社会组织管理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66号)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第251号)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 2.处置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未按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擅自增设、变更审查批准程序或条件的进行处理; 3.公示责任:(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登记、变更、注销程序进行公示;(2)依法公示登记的办理流程、办理材料、办理时限、监督投诉渠道等材料。 4.事后监督责任:对于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登记。 5.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