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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
机构名称: 吉首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稽查股
职权类型: 行政裁决
职权依据: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0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第10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第二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三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第四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34号第五次修正) 第五十七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