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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机构名称: 吉首市公安局
责任处室: 治安大队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十一条 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2008〕第103号)第四条 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其提供的法定材料进行核对审查。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11条
追责对象范围: 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