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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机构名称: 吉首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吉首市交通运输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第48号)第二十五条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建设通航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闸坝建设期间难以维持航道原有通航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修建临时航道、安排翻坝转运等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不通航河流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或者预留通航建筑物位置,通航建筑物建设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通航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维护保养通航建筑物,保持其正常运行。《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6号)第九条 运行单位应当向具有管辖权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申请运行方案审批,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运行方案审查申请;(二)运行方案及编制说明。通航建筑物位于省界河流上的,运行单位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申请运行方案审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许可的法定、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2)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退回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交港行股负责人签出初审意见,由初审人员交所分管负责人复审; 3、决定责任: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定;(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4、送达责任: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额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四款: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
追责对象范围: 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相关业务部门以及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