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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机构名称: 吉首市财政局
责任处室: 市财政局税政法规股、 市税务局税政股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核把关 :财税部门分别审核把关审查申请材料。 3. 公示确认 : 财税部门共同审核无异议,在官网和微信公众号上公示审核结果,接受监督。 4.联合行文 :公示期结束无异议,财税部门联合行文,并挂财税部门官网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省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报指南》 (市县可参照执行)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