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吉首市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交通违法:交通违法数据号牌号码录入错误的
机构名称: 吉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责任处室: 吉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第二十二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核实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消除: (一)警车、消防救援车辆、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提供报案记录证明机动车被盗抢期间、机动车号牌被他人冒用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三)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证据证明机动车因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违法行为; (四)已经在现场被交通警察处理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违法行为; (六)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不能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的; (七)经比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照片、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的机动车信息,确认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八)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责任事项: 1、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交通违法数据采集部门修改录入错误的交通违法数据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修改,当场告知当事人交通违法数据修改的理由、依据及享受的权利;4、执行责任:修改录入错误的交通违法数据;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四十五、五十四条
追责对象范围: 吉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