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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生产安全事故和非生产安全事故性质认定
机构名称: 吉首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处室: 各相关股室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责任事项: 1.调查责任: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 亡等进行调查。 2.审查责任:根据调查情况,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责任:将处理决定发给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事故 调查报告的批复,实施相应处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