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太平镇镇本级 切换

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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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市太平镇镇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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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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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农村承包地调整方案的批准
机构名称: 吉首市太平镇镇人民政府
责任处室: 乡镇站所办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和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农村承包地调整审批核发,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3、决定责任:做出农村承包地调整审批或不予审批决定(不予核发应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履行法定告知责任。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农村承包地调整审批,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获得审批后不定期检查。6、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5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第二十七条:对承包地进行调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三)发包方将讨论通过的调整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滥用职权,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2.主持调解时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3.调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