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太平镇镇本级 切换

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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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市太平镇镇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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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流动人口管理
机构名称: 吉首市太平镇镇人民政府
责任处室: 乡镇站所办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湖南省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278号)第五条 本省户籍人员离开户口管辖区到本省其他地方居住、非本省户籍人员来本省居住,拟居住30日以上但不迁移户口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前款所称户口管辖区是指: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乡、镇,为公安派出所管辖的区域;未设公安派出所的乡、镇,为该乡、镇管辖的区域。 。第六条 居住登记的内容包括身份信息、居住信息和通讯方式。 市州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组织公共服务的需要,可以将就业信息、就学信息、生育信息、社会保障信息等纳入居住登记内容。 。第七条 居住登记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租赁房屋居住的,由房屋出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登记; (二)建造或者购买房屋居住的,由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登记; (三)就业并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所的,由用人单位在办理录(聘)用手续时登记; (四)就学并在学校或者培训机构住宿的,由学校或者培训机构在办理入学手续时登记; (五)入住福利院、养老院、救助机构的,由福利院、养老院、救助机构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登记; (六)在医院住院治疗的,由医院在办理住院手续时登记。 前款所列负责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登记之日起3日内将登记信息报送辖区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 在其他单位或者居民家庭借住、寄住的人员,由本人在入住之日起5日内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申报登记。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居住登记信息系统,为单位和个人网上传输或者申报居住登记信息提供方便。 。第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本规定第七条所列负责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的登记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登记遗漏或者登记错误的,应当当场补登或者更正。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查阅、复制本规定第七条所列负责登记的单位以及职业介绍机构、房屋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的有关登记资料,采集实际居住人口信息。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在本省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居民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原因); 2.审查阶段责任:对档案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3.保管阶段责任: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查阅、转递等管理工作及保证档案材料的安全。
责任事项依据: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12月2日发文执行,人发(1996)118号)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追责对象范围: 对违反《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1.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2.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伪造档案材料的;3.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档案内容的;4.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规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