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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机构名称: 涟源市司法局
责任处室: 律师工作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71号)全文。《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全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2017〕第138号)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十条;2.《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73、74、75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追责对象范围: 股室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