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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机构名称: 涟源市民政局
责任处室: 社会事务股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5号)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15、28条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二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