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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的验收
机构名称: 涟源市档案馆
责任处室: 涟源市档案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2006年6月1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档案局文件档发〔2006〕2号)第四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三)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四)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检。
责任事项: 验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受理(不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审查材料及补正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验收或不予验收的决定,验收通过或者验收不予通过的决定,并予以法定告知(不予验收、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5.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并告知 6.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验收后的档案的保管保护、日常管理等进行监督管理,或者监督指导涟源市档案馆对相关档案进行接收。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2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8、29条 3.《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12条 4.《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31、32条 5.《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第六条 6.《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32、33条 7.《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第九章 8.《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9.其他问责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