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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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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审批
机构名称: 涟源市发展和改革局
责任处室: 电力行政执法大队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第588号)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3号)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问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11、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四十九条、五十二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 及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