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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采取代为保管、征购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
机构名称: 涟源市档案馆
责任处室: 涟源市档案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第二十二条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或者经协商采取指定档案馆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法收购或者征购。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转让。严禁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责任事项: 1..调查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档案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由市档案局组织执法人员按照职权范围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低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审查责任: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当事人的申述申辩理由、后续加强保管保护的意愿和措施等进行评估、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责任:经市档案局班子会议集体研究,提出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相关措施,并出具书面文件。 4.送达责任:以书面文件形式,告知相关单位或个人办理移交或者征购档案手续。 5.告知责任:在书面文件中,载明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相关情况、代管或征购依据和决定、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处理责任:办理提前接受、代为保管、收购或者征购档案手续;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事后监管责任:监督代为保管或收购征购档案保管机构按有关要求规范、安全保管有关档案。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档案法》第十六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3.其他问责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