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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机构名称: 涟源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室: 种子管理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105号)第五十二条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文书;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人代表,分管领导,责任股室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