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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设置
机构名称: 冷水江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责任处室: 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条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户以上业主的物业,其业主应当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条 购房者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代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将未出售的商品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自建、代建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追责对象范围: 分管负责人、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