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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
机构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冷水江市税务局
责任处室: 各业务相关股室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40号)第一条 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第一条 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项目单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项目单位送达核准的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107.事后监管责任:对不符合办理要求的事项,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的情况,责令停止办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