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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纳税信用修复
机构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冷水江市税务局
责任处室: 各业务相关股室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第一条 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项目单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项目单位送达核准的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117.事后监管责任:对不符合办理要求的事项,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的情况,责令停止办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