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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代开发票作废
机构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冷水江市税务局
责任处室: 各业务相关股室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项目单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项目单位送达核准的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133.事后监管责任:对不符合办理要求的事项,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的情况,责令停止办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