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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纳税信用修复
机构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责任处室: 国家税务总局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第一条 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责任 (1)确认是否符合修复条件,不予修复的应告知纳税人不予修复的原因,符合修复条件的按规定开展修复工作。 (2)录入系统,在《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1份返还纳税人,1份税务机关留存。 (3)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责任事项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追责对象范围: 信用信息采集岗(科所)、评价结果确认岗(科所)、评价结果复核岗(科所)、评价结果复核岗(区县)、评价结果复审岗(区县)、评价结果复核岗(地市)、评价结果复审岗(地市)、评价结果复核岗(省级)、评价结果复审岗(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