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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机构名称: 新化县住建局
责任处室: 给排水办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追责对象范围: 1、主要负责人在审批过程中,涉及到违法违规的; 2、相关分管负责人在审查、审批过程中,涉及到违法违规的; 3、相关股室负责人在受理、审查核查过程中,涉及到违法违规的; 4、具体经办人在受理、审查核查过程中,涉及到违法违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