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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纳税信用修复
机构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新化县税务局
责任处室: 纳税服务股、各税源管理单位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第一条 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责任事项: 1.《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23条:“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第26条:“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第3条第4项:“与纳税信用评定挂钩。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的规定,认真审核欠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条件,切实按照有关评定标准确定纳税信用等级,真正发挥纳税信用评定管理工作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作用。”
责任事项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第一条 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追责对象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1条:“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2条:“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5条:“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