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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机构名称: 新化县发改局
责任处室: 新化县发改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第72号) 全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湘政发〔2017〕第21号) 全文。《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7〕第42号)第四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权限,按《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请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第五条 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为项目核准机关。省发改委负责《核准目录》中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的核准。《核准目录》规定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准的项目,其项目核准机关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批文;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对企业是否按核准内容建设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 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42号)第六条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2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5.《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年第14号)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