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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机构名称: 娄底市娄星区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责任处室: 娄底市娄星区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全文。《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73号) 全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湘政发〔2017〕第21号) 全文。《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7〕第42号) 全文。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批文;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对企业是否按核准内容建设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42号)第六条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2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4、《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年第14号)第二条、第六条至十二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