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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企业标准备案
机构名称: 娄星区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室: 娄星区农业农村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一条 开发农村可再生能源、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和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企业标准备案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