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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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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
机构名称: 娄星区应急管理局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备案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备案证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主席令第7号,2003年8月27日发布, 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三节、期限,第四节、听证,第五节、变更与延续,第六节、特别规定,第五章、行政许可的费用,第六章、监督检查。 2、《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4条—第10条。 3、《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总局令第24号公布,2013年8月29日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日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7条—第30条。
追责对象范围: 1、主要负责人在审批过程中,涉及到违法违规的; 2、相关分管负责人在审查、审批过程中,涉及到违法违规的; 3、相关股室负责人在受理、审查核查过程中,涉及到违法违规的; 4、具体经办人在受理、审查核查过程中,涉及到违法违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