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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纳税信用修复
机构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娄星区税务局
责任处室: 纳税服务股、各税源管理单位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第一条 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责任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第一条 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责任事项依据: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纳税信用评价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进行评价; 3.税务机关应当接收纳税人复评申请,并按规定处理; 4.纳税人因规定情形解除而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处理; 5.税务机关应当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逐步开放B、M、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2.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3.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追责对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