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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审批
机构名称: 娄底市娄星区发展和改革局
责任处室: 娄星区发改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第588号)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3号)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责任事项: 对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的验收
责任事项依据: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2006年6月1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档案局文件档发〔2006〕2号)第四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三)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四)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检。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