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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
机构名称: 娄星区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娄星区交通运输局
职权类型: 行政裁决
职权依据: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0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第10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第二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三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第四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34号第五次修正) 第五十七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责任事项: 在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二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
责任事项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第二次修正)第九十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