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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奖励
机构名称: 娄星区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室: 娄星区自然资源局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 第七条对在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表彰决定。4.送达责任:制发表彰文件、证书,或按自治区相关规定发放奖金;信息公开。5.监管责任:接受上级部门对举报奖励工作的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国家主席令第6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国家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推动军民融合,促进测绘成果的应用。国家加强测绘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在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追责对象范围: 经办人、审核人及相关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