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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保护航标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机构名称: 娄底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行审科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十八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航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 (一)检举、控告危害航标的行为,对破案有功的; (二)及时制止危害航标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或者减少损失的; (三)捞获水上漂流航标,主动送交航标管理机关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有关文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航标条例》第十八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