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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机构名称: 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责任处室: 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依据: 【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 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验收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依据,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或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不予验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 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