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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生产安全事故和非生产安全事故性质认定
机构名称: 娄底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处室: 调查科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事故调查人员接到调查任务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2.审查责任:调查事实情况。 3.决定责任:根据事故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责任事项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追责对象范围: 分管负责 人、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