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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机构名称: 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处室: 矿业权管理科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有关具体规定。
责任事项: 新设采矿权登记 采矿权变更登记 采矿权延续登记 采矿权注销登记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第三条。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5.《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