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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机构名称: 娄底市商务局
责任处室: 流通业发展科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第24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第十三条: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责任事项: 一、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取缔。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可以撤销有关拍卖企业及分公司设立的许可决定:(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二)违反《拍卖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三)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设定决定的。
责任事项依据: 《拍卖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取缔。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可以撤销有关拍卖企业及分公司设立的许可决定:(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二)违反《拍卖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三)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设定决定的。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