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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机构名称: 娄底市司法局
责任处室: 律师工作科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71号)全文。《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全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2017〕第138号)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9、10、11、12、13、14、15、16、17条,《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2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