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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机构名称: 娄底市财政局
责任处室: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职权类型: 行政裁决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规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责任事项: 1、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书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2.告知责任:对需要修改补正的一次性告知(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2、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3、调查责任: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处理决定书。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七条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